附录篇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本市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并与《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
57号)相配套,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实行全面考核,促进学生按国家规定学好每一门课程,实现全面发展。坚持分类考查,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和个性特长。坚持深化高中课程改革,促进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与高校考试招生、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整体设计,促进高中和高校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和选拔水平。
二、考试科目与类别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13门。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7门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一)
合格性考试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内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内。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90分钟;其中,外语科目笔试不含听力,另设听说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时间为3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60分钟;其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上机考试方式,时间为60分钟。
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3门科目不统一组织合格性考试,由学校依据相关学科课程标准要求,以学生平时表现为依据,综合评定合格性考试成绩。
(二)
等级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内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和供学生选修的拓展型课程内容范围内。各科目等级性考试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60分钟。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综合能力的考查。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四、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
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含综合高中在籍学生,下同)均须参加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自愿报名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在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
(二)
报名方式
参加合格性考试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系统提供,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高中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按要求自行网上报名。
所有参加等级性考试的考生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进行确认。
(三)考试费用
考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费用由教育经费安排。
(四)考试组织
语文、数学、外语(含听说测试)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及等级性考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高中学校在统一时间组织实施;其中,技能操作测试采用现场评分的方式,信息科技科目考试由市统一评卷。
(五)
考试时间安排
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散在高中三年中,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随教随考随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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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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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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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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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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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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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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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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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生命科学(可选择,至少
1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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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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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生命科学(高一完成合格性考试的科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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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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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生命科学(高一需已完成合格性考试,学生可选或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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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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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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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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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数学、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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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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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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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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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性考试(仅供还未取得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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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中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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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高二已完成等级性考试的科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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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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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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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3门科目由学校根据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在相应课程结束后综合评定合格性考试成绩。
(六)
考试管理要求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考试及外语听说测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成绩与应用(一)成绩呈现方式
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由市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9门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高中在籍学生可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休学学生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参加该科目合格性考试补考,补考仅限一次,与每年度该科目合格性考试同时进行。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高中学校组织补考。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该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底分为A+、A、B+、B、B-、C+、C、C-、D+、D、E共五等11级。其中A+约占5%,A、B+、B、B-、C+、C、C-、D+各约占
10%,D、E共约15%,E为卷面有效成绩低于标准分值或约占5%。
(二)
成绩认定
由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三)
考试成绩应用
1.高中毕业。合格性考试各科目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高中学校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准予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
2.高中课程管理与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作为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高中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高校招生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应届高三学生通过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思想政治、信息科技7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才能按要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考生通过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思想政治6门科目中至少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才能按要求报名参加秋季高考。等级性考试成绩折算成相应分数计入秋季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其中,A+为满分70分,E计40分;相邻两级之间的分差均为3分。等级性考试成绩两年有效。高中在籍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高中修习年限延长,其高中在读期间取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可延长至学生毕业当年。六、有关说明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春考)或秋季高考的高中在籍学生可用春考或秋季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合格分数线以高考试卷中基础型课程内容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可不参加这些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二)考生首次参加秋季高考时,其选定的3门科目等级性考试均只能参加一次,且不可更换考试科目。考生若再次参加秋季高考,3门等级性考试科目可更换,也可选择同一科目再次考试,但必须先注销有效期内前一次相关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三) 相关科目等级性考试缺考的考生,如要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以0分计入秋季高考总分;如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则不计成绩,考生可参加次年同一科目等级性考试。
考生参加相关科目等级性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以0 分计入秋季高考总分。如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则次年不得再次参加同一科目等级性考试,且不能更换等级性考试科目。
(四) 自2017年起,针对已预报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且已选定等级性考试科目的考生,若尚未取得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每年4月中下旬还设置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仅供此类考生参加。
(五) 本办法自2014学年的高一年级起试行,但2014学年的高一年级学生相关科目考试时间按下表执行:
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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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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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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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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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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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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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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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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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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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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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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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学生可选或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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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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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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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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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数学、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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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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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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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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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性考试(仅供还未取得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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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中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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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任选(高二完成地理等级性考试的学生另选2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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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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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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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4级的高中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可认定为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但不能认定为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七)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着力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促进高中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提供参考。
二、基本原则
1.客观记录,真实反映。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
2.内容全面,体现特色。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察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体现高中学校的办学特色。
3.注重过程,指导发展。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潜能,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健康成长。
4.公开公平,强化监督。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信息确认制度、信誉等级制度、公示和举报投诉制度。
三、记录和评价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党团活动等情况。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主要反映学生各门课程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型课程成绩、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学习经历等。
3.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主要反映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体育运动、艺术活动的经历及表现水平等。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主要反映学生的创新思维、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等。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调查、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情况。
四、记录方法与程序
市教委将建立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以高中学校为记录主体,采用客观数据导入、高中学校和社会机构统一录入,学生提交实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
1.写实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每学期及时填写《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高中学校在信息管理系统内统一录入学生自我介绍、军事训练、农村社会实践、国防民防活动、党团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违纪违规情况、基础型课程成绩、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学习经历、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和学校特色指标等内容。学生基本信息、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信息、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体育艺术科技活动项目等内容采用客观数据导入的方式记录。
2.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用于撰写自我介绍的材料;高中毕业前,学生要在整理遴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自我介绍,以及遴选最具代表性的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
3.公示审核。由高中学校统一录入的内容(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及相关实证材料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之前必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由上海市学生社会实践信息记录电子平台导入的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信息需先在该电子平台公示。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需要事先审核导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客观信息与数据。
4.导入系统。学校公示后的信息及基础型课程成绩由高中学校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客观数据由相关部门审核后统一导入信息管理系统,学生每学期对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网上确认,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
5.形成档案。学生高中毕业前,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签字,再经班主任和校长签字以及高中学校盖章后存档,并供高等学校招生参考使用。
由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五、评价结果应用
1.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发展。引导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并进行自我调整和自我管理,促进教师开展学生成长过程指导和生涯辅导,帮助学生确定个人发展目标,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2.促进普通高中学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通过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引导高中学校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3.作为高校人才选拔的参考。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高校招生中的使用。2017年起,推动高等学校在自主招生过程中,试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的参考。相关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
六、组织管理保障
1.明确组织管理制度。实行市、区县、高中学校三级管理制度,共同负责、协调、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成立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校外联办协调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团市委、市科协等部门共同为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体育艺术科技活动、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提供支持。市教委和区县教育局要建立市、区县两级综合素质评价数据库。
2.坚持常态化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由高中学校组织实施。高中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
3.建立信息确认制度。提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各相关社会机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比赛活动项目和荣誉称号等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高中学校、社会机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录入或导入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与数据进行确认。
4.建立信誉等级制度。对综合素质评价涉及的高中学校、社会机构等主体,由相关部门评定信誉等级。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等级下调的方式,一年评定一次。下调信誉等级的高中学校和社会机构将受到内部通报,连续两年被下调信誉等级的学校和社会机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5.建立公示与举报投诉制度。高中学校需要在全校公示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学校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学生信息(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都要公示;各高等学校要制定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在网上公布。
对公示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学生可以向所在高中学校、区县教育局和市教委逐级举报投诉。高等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发现不实信息可向市教委学生处举报投诉。对高中学校和社会机构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采取下调信誉等级等措施给予严肃处理。对学生个人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
区县: 学校(盖章)考生登记号 身份证号
1.基本信息和自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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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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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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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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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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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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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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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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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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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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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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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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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感兴趣的职业/行业/ 专业(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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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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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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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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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介绍(通过列举典型事例等方式,介绍学生本人的社会责任感、专业志向与才能、个性特点与个人爱好等方面的具体突出表现,字数不超过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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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纪实报告中,白色部分为学生填写后由学校统一录入系统的内容,浅灰色底纹部分为从学生学籍库或学生社会实践信息记录电子平台等自动导入系统的内容,深灰色底纹部分为学校统一录入系统的内容,除斜体字标示的个人隐私信息外均需公示后录入。2.学生每个学期需记录典型事例,由高中学校公示后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高中毕业前,学生结合每学期录入的典型事例撰写“自我介绍”。3.“自我介绍”可记录区级和校级奖励或证书,可不记录后面几个表格中记录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证书”、“运动、艺术实践经历与水平”、“参加科技活动、取得创造发明、专利情况”等内容。
2.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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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时间(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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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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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表彰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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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
□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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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级次;国家级次;市级次;区县级次;学校级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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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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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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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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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优秀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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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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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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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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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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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为积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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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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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防、民防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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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时间(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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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奖项(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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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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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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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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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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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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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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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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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县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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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 □主持者
□策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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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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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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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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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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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区县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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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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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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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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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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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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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受学校处分,到高三最后一个学期仍未解除的,或在高三最后一个学期受到学校处分的,记录在“违纪违规”栏目;2.对在校期间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收监执行而学籍仍保留的违法犯罪学生,其违法犯罪记录应填“是”。
3.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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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型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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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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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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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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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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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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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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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操作技能/听说/专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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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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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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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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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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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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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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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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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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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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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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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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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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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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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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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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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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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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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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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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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与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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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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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拓展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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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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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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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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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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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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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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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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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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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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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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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课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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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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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课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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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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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课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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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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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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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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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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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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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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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或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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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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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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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基础型课程成绩为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或总评成绩,具体由学校定;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标“—”表格不填写;3.国际课程学习经历记录在拓展型课程中;4.拓展型和研究型课程包括与大学合作开设的课程,相关社会机构开设的课程或学校与社会机构合作开设的课程,记录应与《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内容相符;5.“市级以上奖励或证书”请填写学生获得的除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体育、艺术和科技活动外的其他所有市级及以上奖励或证书;6.学生获得区级和校级奖励或证书可填写在“自我介绍”中。
4.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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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体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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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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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标准》各维度发展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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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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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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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经历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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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体育比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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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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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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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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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或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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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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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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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特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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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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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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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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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实践经历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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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艺术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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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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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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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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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或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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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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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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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级学生艺术团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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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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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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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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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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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学生获得区级、校级体育比赛和艺术活动项目名次或等第可填写在“自我介绍”中。
5.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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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作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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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的研究型课程(课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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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或实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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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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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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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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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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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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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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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研究或实践的内容、方法和实施过程:(6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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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研究性学习专家委员会认定意见:o真实o基本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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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和反思:(3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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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的简要评语:(300字以内)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
课题起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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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请教)过的重点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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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成果公开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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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区县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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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成果获得奖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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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等级:□国际 □国家 □市
□区县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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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证材料附件(小于30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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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参加科技活动、取得创造发明、专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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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科技活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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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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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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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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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次或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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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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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国家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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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发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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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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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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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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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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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级青少年科学研究院
(含市级专业分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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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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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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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优秀小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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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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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主要反映学生的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请学生从各类研究活动经历中选择一个最具代表性的调查研究课题或实践项目进行描述;2.学生需要提供《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中的相关内容附件,包括完整的研究(调查)报告、研究(调查)过程中的照片、社会评价等作为研究性学习专题报告的佐证材料;3.学校研究性学习专家委员会要对研究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做出认定;4.“指导教师的简要评语”请针对课题内容和学生个人角色作出总体评价,考虑研究的创新性、资料和证据的可靠性、分析和反思的充分性以及组织和表达的连贯性;5.学生获得区级、校级科技活动项目名次或等第可填写在“自我介绍” 中。
6.学校特色指标
指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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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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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的表现性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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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表现的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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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学校特色指标”指体现学校培养人才特色的关键指标,例如:领导才能,平均学分绩点(GPA)等;2.“指标的表现性评价标准”要清楚地陈述每个学生表现等第的表现标准;3.学校特色指标最多3项。
7.综合素质评价承诺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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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实报告上述内容中所提供的学生材料、信息和相关内容均真实、有效。学校、学生本人以及相关负责记录的教师愿意为此做出真实性的信誉承诺。
如若有假,愿意接受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相关制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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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本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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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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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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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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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学生守则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遵守学校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
三、维护集体荣誉,关心集体利益,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
四、热爱科学,勤奋学习,勇于探究,不怕挫折。
五、保护环境,珍惜资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勤俭节约。
六、尊敬师长,孝敬父母,礼貌待人,和睦邻里,学会感恩。
七、友爱同学,健康交往,善于合作,乐于助人。
八、自尊自爱,诚实守信,明辨是非,知错就改,文明上网。
九、珍爱生命,强身健体,注意安全,拒绝烟酒,远离毒品。
十、尊重外宾,言行得体,维护国格,关注国家安全。
上海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1、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要讲普通话。接受或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能设法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设法及时报告(或报警)。
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摘
要)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入学与注册)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十三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高中学生还须附高中录取材料等。
第十五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七章
升级
留级
第二十七条(升级)
1、各科成绩学年总评全部及格。
2、中学生学年总评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和其他学科中各有1门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留级)
1、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达5门及以上。
2、中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学科中有2门不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中有1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2门不及格;或不及格学科达4门的。
4、高中学生自主拓展(选修)课程学习未达到规定学分;或社会实践活动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1、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或语文、数学、外语3门及格,其他学科有1门不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实施学分制学校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和上网公示。
第三十四条(肄业)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证书遗失)
学生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十章
休学
复学
第三十六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三十七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高中学生一般不超过3年。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高中学生保留学籍1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十一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十二章
奖励
处分
第四十五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十八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解除劳教或刑满后需恢复学业的学生,由家长及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拒收。高中学生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学校可同意其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表现好,未重犯错误,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恢复其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高中学习方法指导
高中学习五大环节帮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高中学习是一个完整的过程,预习、听课、笔记、复习、作业五大环节,少了哪一步都会影响知识的学习效果,高中生应当尽早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按部就班地跟着课程进度学习,稳扎稳打才能为今后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抓好预习环节
预习,即课前的自学。指在教师讲课之前,自己先独立地阅读新课内容。初步理解内容,是接受新知识前的准备过程。
二.注重听课环节
学生的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中度过的。因此,听课是学生接受教师指导,掌握知识,发展智力的中心环节。是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是保证高效率学习的关键。要抓住各学科的不同特点,带着问题听,听清内容,记住要点,要抓住每一节课的知识内容和学科特点的关键。
三.认真记好课堂笔记
记笔记是为了学,为了懂,为了用。记笔记的原则是以听为主,以记为辅。简练明白,提纲挈领,详略得当。难点不放过,疑点有标记。不乱,不混,条理明。对联想、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记。笔记要留有空白处,便于复习时补缺。
四.紧抓复习环节
复习是对前面已学过的知识进行系统再加工,并根据学习情况对学习进行适当调整,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做好准备。因此,每上完一节课,每学完一篇课文,一个单元,一册书都要及时复习。
五.独立完成作业环节
独立完成作业是深化知识,巩固知识,检查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复习与应用相结合的主要形式。然而,有些学生没有真正利用好这个环节。他们一下课就抢着做作业,作业一完,万事大吉。这对学习极为不利。做题的目的是检查自己的复习效果,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做综合题能加深知识的完整化和系统化的理解,培养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有人说,“优秀是一种习惯”,最终的成功是依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达到的,从量变上升到质变,即所谓的平时有好的学习习惯,才会使我们最终取得好的成绩。
——教学处
高一年级学科学习要求及学习方法教师谈
高一语文学习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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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体验:理解生命的意义,培养热爱生命的意识,建立积极的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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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亲情:感悟亲情并懂得珍惜,学会感恩,建构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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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我之间:理解友谊的重要性,领会人间真情的价值,尊重他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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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诗歌:体会诗歌美好感情,认识人类感情的丰富性,陶冶情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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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花卉:整体感悟,品味作者寄寓的理想人格、高雅情趣和深邃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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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说:了解中国古代小说的总体特征,发展的历程、成就及其规律。
几点建议:
学好语文要拥有从容平和的心态、持之以恒的毅力,把握语文学科的特点,遵循语文学习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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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准备了一个语文学科文件夹,用来收放整理讲义、专题检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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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养成了晨读的习惯,在诵读美妙诗文中开始一天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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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能在课堂上积极思考,珍惜每一次交流讨论发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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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能认真对待练习中的阅读题与表达题,完整地写下自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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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能在平时有意识地提高书写水平,让自己的卷面整齐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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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能在平时的阅读中与作者对话,获得更高层次的精神享受?
——语文教研组
高一数学学习要求及指导
高一是数学学习的一个关键时期。学生要尽快完成从初中到高中的角色变换,适应高中的学习。高一数学主要是函数、三角函数,它在高中数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高考的重点内容。要求同学们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理解概念,独立完成作业,加强课外练习,提高解题技能;善于总结提高,不断改进方法,增强学习信心,提高学习效率。
要注意学习方法的改进,不能说初中怎样学,高中还怎样学,随着学习难度的增大,前所未有的困难也会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对自己有信心,有决心学好数学;其次要学会严格要求自己,比如认真听课、认真记录课堂学习的精髓、独立完成作业、多做课外题,提高自己的解题技能;一定要勤于思考,不放过每一个问题,不重犯或少犯相同的错误,敢于迎着困难上,才会化被动为主动。
在学习中,不能只注意掌握学习内容,还要检查、分析自己的学习过程,要对如何学、如何巩固,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校正、自我评价。学法指导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思维,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习能力,为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条件。
高中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讲究科学的学习方法,多思考,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才能提高学习成绩。良好的学习习惯包括:
1.制定计划明确学习目的。合理的学习计划是推动我们主动学习和克服困难的内在动力。
2.课前预习是取得较好学习效果的基础。课前预习不仅能培养自学能力,而且能提高学习新课的兴趣,掌握学习的主动权。
3.上课是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的关键环节。“学然后知不足”,上课更能专心听重点难点,把老师补充的内容记录下来,而不是全抄全录,顾此失彼。
4.及时复习是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一环。通过反复阅读教材,多方面查阅有关资料,强化对基本概念知识体系的理解与记忆,将所学的新知识与有关旧知识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比效,一边复习一边将复习成果整理在笔记本上,使所学的新知识由“懂”到“会”。
5.独立作业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灵活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加深对所学新知识的理解和对新技能的掌握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对我们意志毅力的考验,通过运用使我们对所学知识由“会”到“熟”。
6.解决疑难是指对独立完成作业过程中暴露出来对知识理解的错误,或由于思维受阻遗漏解答,通过点拨使思路畅通,补遗解答的过程。实在解决不了的要请教老师和同学,并要经常把易错的地方拿来复习强化,作适当的重复性练习,把求老师问同学获得的东西消化变成自己的知识,长期坚持使对所学知识由“熟”到“活”。
7.系统小结是通过积极思考,达到全面系统深刻地掌握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重要环节。小结要在系统复习的基础上以教材为依据,参照笔记与资料,通过分析、综合、类比、概括,揭示知识间的内在联系,以达到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目的。经常进行多层次小结,能对所学知识由“活”到“悟”。
8.课外学习包括阅读课外书籍与报刊,参加学科竞赛与讲座,走访高年级同学或老师交流学习心得等。
——数学教研组
高一英语学习要求及指导
打好基础是学好英语的必要条件,没有扎实的基础,就谈不上有所成就。要想有扎实的基本功,必须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提高课堂效率,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到“五到”:
一.“心到”。在课堂上应聚精会神,一刻也不能懈怠,大脑要始终处于积极状态,思维要活跃、思路要开阔,心随老师走,听懂每一句话,抓住每一个环节,理解每一个知识点,多联想、多思考,做到心领神会。
二.“手到”。学英语,一定要做课堂笔记。因为人的记忆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都过目不忘,记忆本身就是不断与遗忘作斗争的过程。常言说,“好脑筋不如烂笔头”。英语知识也是一点点积累起来的,学到的每一个单词、词组以及句型结构,都记在笔记本上,甚至是书的空白处或字里行间,这对以后的复习巩固都是非常方便的。
三.“耳到”。在课堂上,不但要专心听老师对知识的讲解,而且要认真听老师说英语的语音、语调,以便培养自己纯正地道的英语口语。听见听懂老师传授的每一个知识点,在头脑里形成反馈以帮助记忆;理解领会老师提出的问题,以便迅速作答,对比同学对问题的回答,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而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
四.“眼到”。在认真听讲的同时,还要双眼紧随老师观察老师的动作、口形、表情、板书、绘图、教具展示等。大脑里形成的视觉信息和听觉信息相结合,印象就会更加深刻。
五.“口到”。学习语言,不张嘴不动口是学不好的,同学中最大的毛病是读书不出声,只是用眼看或默读,这样只有视觉信息,而没有听觉信息在大脑里的反馈,当然记忆也不会太深刻,也就很难练就一口纯正的英语。所以,课堂上要不时重复老师讲的内容,踊跃回答老师提问、积极参与同学间讨论和辩论,课下对不清楚的问题及时提出。对学过的课文要多读、勤读、苦读,可以跟录音读,竭力模仿其语音语调以纠正发音,一些精典文章最好能背得滚爪烂熟。
——英语教研组
高一物理学习要求及指导
同学们,你们好!
紧张的初三学习生活及中考已经结束,你们在物理之海已经航行了两年,进入高中学习,又要登上物理的“新大陆”。高中物理与初中物理有什么不同?怎样才能学好高中物理呢?
一.高中物理与初中物理相比至少有三个方面不同。
(一)高中物理的知识面更广,内容更丰富。
不论是初中物理,还是高中物理,都有五部分组成,即力学、热学、电磁学、光学和原子物理学。例如初中学过的物体的运动、质量和密度、力、压强、浮于沉、简单机械、机械功、声音、能量等各章内容均属于力学部分,热和冷、物态变化、热传递、热量等各章内容均属于热学部分,电的初步知识、电和磁、电流定律、电功、电功率均属于电磁学部分,简单的光现象、光学仪器均属于光学部分。高中物理在初中物理的基础上进一部拓宽和加深。例如在初中物体的运动一章,只简单的讲了直线运动中最简单的匀速直线运动,而在高中就要讨论更复杂的变速直线运动、曲线运动、机械振动等。知识面更广,内容更深更丰富。
(二)初中物理较多是定性的,高中物理则有较多的定量计算。
初中物理许多物理量只要求定性了解,而高中物理更多的是定量的计算。例如摩擦力,初中只要求知道摩擦力的大小与哪些因素有关,而高中则要求定量计算摩擦力的大小。例如在初中,我们只知道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异种电荷相互吸引,而在高中则要求定量计算电荷间相互作用力的大小等等。
(三)初中物理以观察现象、形象思维为主,高中物理则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有较高的抽象
思维能力。例如在初中,我们通过实验观察知道,磁铁和通电导线都可产生磁场。而在高中,我们要进一步分析,磁铁的磁场和通电导线的磁场在本质上是否一样,磁场的本质是什么,它有哪些特性。
二.学好高中物理,简单地说就是要做学习的主人,不做学习的奴隶。也就是要多看、多动、多想、多问、多做。
(一)多看,就是要善于观察。从实验中观察,
从课堂上观察,到大自然和社会中去观察,留心身边的事和物;调动我们的感官去搜寻实事、数据,观察现象的变化过程,并做好纪录。
(二)多动,就是要勤于实践,多动手操作。除了努力完成课本规定实验外,在课外也应多动手制作,自己设计一些小实验进行课题研究,主动探索和实践。
(三)多想,就是要深入思考,透过现象看本质。要善于运用学过的知识分析、推理,掌握知识的来龙去脉,“学物理要悟物穷理”。
(四)多问,就是要敢于质疑,不耻下问。要大胆提问,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敢于挑战权威。“智者求救他人,傻瓜只学自己”,老师最喜欢会提问题的学生。
(五)多做,就是要适当的多做习题。适当的多做,但不能掉入题海。做题不能死套公式,要在理解掌握概念、公式的基础上去解题,通过解题的过程更深刻的理解知识。通过解题总结方法、培养思维能力。
同学们,你们已经踏入高中的大门,新的学习生活已经开始,祝你们在今后三年的物理学习中“求真、至善、审美”,也希望物理的学习能跟你带来快乐!
——物理教研组
高一化学学习要求及指导
初中化学与高中化学在内容的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差别,学习高中化学是另一个新的起点,所以即使初中化学成绩不理想,只要认真地学习,一定会取得优异的成绩。
一.认真听课,做好笔记。
好的笔记是教科书知识的浓缩、补充和深化,是思维过程的展现与提炼。课堂上除了认真听课,积极思考外,还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用自己的语言记下老师讲的重点、难点知识,以及思路和疑难点,便于今后复习。
二.理解原理,学会巧记。
高中化学理解生于记忆,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化学上常用的记忆方法有:比较法、归纳法、歌诀记忆法、理解记忆法和实验记忆法。
三.注重方法和过程,勤练习。
练习是理解消化巩固课堂知识的重要途径。练习应以掌握基本方法和解题规律为目标。在解题过程中,要注意一题多解和归纳总结,这样才能达到做一题会一类的效果。
四.备好“错题本”
对平时出现的错题,应做好修正并记录下来。记录时应详细分析出错的原因及正确的解题思路。要经常翻阅复习,这样就可以避免以后出现类似的错误。
五.重视化学实验
实验是学习化学的重要手段;在操作、观察和思考实验。化学实验不但能培养学生观察、思维、动手等能力,还能加深对相关知识的认识和理解。要思考如何做,为什么要这样做,还可以怎样做。
总之,只要学习方法正确,相信同学们会轻松地学好化学。
——化学教研组
学习—— 一次完美的科学试验
我对学习的体会和感悟就仿佛是做一次科学试验,学习目标就是试验的目的,学习习惯就是试验的过程,而学习态度则是试验的器材,学习方法则是试验的步骤,由此可见,在学习这一项“巨大的试验”中,目标、习惯、态度和方法是重重之重。
首先,学习态度是第一位的,有了良好的、积极的学习态度才会引起和激发我们乐观的学习兴趣,因而我们也会更多地投入精力到学习当中去,上起课来才会更加专心与投入,做起作业来也会加倍地仔细与认真。
其次,良好的学习习惯与方法是取得优异成绩的保证。在高中三年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得当的方法与正确的习惯给我所带来的好处。其实,高三不一定要苦读,我们不妨换一种心态,把高三学习当做经营自己的两亩三分地。勤奋耕耘,用心感受,快乐收获,游刃有余。比如说,语文和英语学习的关键就在于每天不断的积累和巩固,这看似轻描淡写的活儿,一旦做起来,未必有多少人能坚持,而这两门学科的学习贵在坚持不懈。而数学与化学,则偏重于解题技巧的掌握与思维方式的训练,题目是要多做的,可要看你如何去做,每做一道题,剖析透彻,理解深入,掌握精髓才是可取之举,在考试的时候,也要注意做题的节奏和速度,有的时候明明平时都知道的知识内容,考试的时候总是丢分,就是做题时审题不仔细,思路受考试影响变得混乱,这样是很吃亏的,所以我们在平时练习的时候就应该留意自己解题的速度和思路,调整自己的心态和情绪,以免今后考试的失利。
另外,我觉得自己做错的题目是“摆错了位置的资源”,我们会在这道题上犯错误,说明它有值得我们注意的价值,把一些典型的、易犯的错误收集起来,自己花时间消化整理,慢慢咀嚼品味,到大考前再拿出来翻看一遍,一些自己的薄弱环节一目了然展现在眼前,这样在考试中就能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了。
——学 生
学习——应重视良好习惯的养成
学生的学习习惯在长期的学习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本能。良好的学习习惯不仅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而且有利于自学能力的培养,它可以主宰人的一生。我们应该重视养成以下几种良好的学习习惯:
一.一心向学的学习习惯
一心向学的习惯,是所有学习习惯中最重要的习惯。具有一心向学习惯的人,能够充分地利用时间。这种人,在看书看报看电视乃至做一切事情时,都能把注意力的“光圈”调到与学习相关的“目标”上去,能够利用所有的闲暇时间直接或间接地做与学习相关的事。
二.专心致志的学习习惯
专心致志,就是在一定阶段紧紧围绕主攻方向,安排学习内容,一切与主攻方向相悖的乃至不相关的事情都尽量不要涉足,对于一切与学习无关的事情能够做到听而不闻,视而不见。
三.定时定量的学习习惯
定时学习是完成学习计划的前提。定时学习,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每天必须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二是到了该学习的时候马上学习。
四.认真思考的学习习惯
养成认真思考的学习习惯,能对所学的新知识,通过思考找出它与以前所掌握的知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使知识形成体系,从而加深理解和记忆。同时,对于思考过程中发现的不懂、不理解的问题,及时向别人请教。
五.讲究学习卫生的习惯
养成讲究学习卫生习惯,就是在学习时注意劳逸结合,克服躺着看书或思考的习惯。躺在床上思考,对思考本身没有什么影响,但是这种习惯对睡眠和健康有不良影响。另外,就是要注意克服边吃饭边思考、边走路边思考、边上厕所边思考的习惯。
——学 生
掌握学习的方法和技巧,学会学习
学习的根本性在于掌握学习的方法和技巧, 即学会学习。
学习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积累的过程,勤奋是提高学习水平的先决条件,如果连基本的投入都没有,是不可能学好的。在勤奋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技巧,才会大有裨益。
语、数、外三门性质不同的学科决定了三种不同的学习方法。
语文是所有学科中跟我们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学好语文,我的体会是要努力把生活转变成文本,文本深入到生活,大量阅读文本和生活,然后思考文本和生活。当资源的积累和自身的思想融合起来的时候,你会发现思如泉涌,言之有物。
对于数学,必须接触一定数量的题目.做题目的目的不在于解题,
而是反复熟练所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原理. 只有对基本原理和法则驾轻就熟,
才能在解题时举一反三, 视百题如一题,
题目本身不值得关注, 而是题目涉及到的知识点和基本理论。
学习外语我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方法,扩大词汇量,强化词法,句法的运用是唯一手段,当然,还可以多看一些英文原著,书或电影,以此而增强自己的语感,增加自己对英语的兴趣。
有一句话我觉得对谁都是适用的,抓住基本点,强化基础知识。
——学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