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章程
(第十一届教代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    言

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原名上海市东昌中学,创建于1954年5月,1993年与华东师范大学联合办学,更改为现名。1982年被认定为区重点中学,2009年被命名为浦东新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通过几代“东昌人”的努力,学校形成了以“崇德做人、求实做事”为主要内容的优良校风,孕育了“诚信、有爱、探索、创新”的文化传统。近年来,学校奉行“为了学生未来健康生活而教育”的宗旨,坚持“行以至诚”的校训,弘扬东昌教育的“大爱”和“人总是要有点(精神、思想、爱心、诚信、感情、理想、创造、奉献、作为、发展)”的“十有”精神。东昌人从自身道德完善做起,给予他人多一点“关注、关怀、关爱”,多一份“理解、宽容、帮助”,多一些“信任、尊重、合作”。学校以“诚信教育”为抓手,以“特色发展”为突破,围绕“会做人、会学习、会生活、有特长”的学生培养目标,使“立人以诚”成为东昌人的共同追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在国内非正式场合可简称为华东师大附属东昌中学,在上海浦东地区也可简称为东昌中学,英文表述为Dongchang High School attached to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地址为中国 上海市 浦东新区 栖霞路34号,邮政编码为200120,官方网址为www.hsdch.pudong-edu.sh.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施高中三年的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  学校面向浦东新区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三个年级,三十六个班级,总数不超过15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发展目标

办学宗旨:为了学生未来健康生活而教育。为学生的成人成才服务,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发展目标:坚持“至诚”的教育理性,依托华东师范大学和陆家嘴金融区的优势,把东昌中学建设成能促进每位师生自觉进步和特色发展的高质量品牌学校。

学生培养目标:诚信立身会做人,慎思求进会学习,身强心健会生活,素质全面有特长。

教师专业形象:诚实求真有底蕴、师德高尚有爱心、勇于改革有思想、治教严谨有特色、合作进取有作为。

第六条  学校文化价值观

校训:行以至诚(“至诚”取《中庸》“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之意)。

教育观:为了学生未来健康生活而教育。

学生观:每位学生都有学习好的潜能和努力。

教师观:每位教师都有工作好的愿望和努力。

课程观:课程是学生在学校中丰富知识及真实体验的重要载体。

教学观:让学生在“个性互动”的课堂中有最大收益。

质量观:实现符合学生身心和认知规律的绿色质量,实现学生全面而特色发展的多元质量。

管理观:诚信为基础,信任为前提,管理为指导,和谐为目的。

校标.jpg

 

 

 

 

校标: 校标释义——以风帆为主要元素,既似草体的“东”字,又让人联想到“昌”字。色彩左右渐变有着开拓向前的意境,上下渐变有着奋进节高的趋势,体现了学校对悠久历史的良好传承以及在新时代的新发展。

学生校徽 教师校徽

(学生校徽为蓝色背景,教师校徽为红色背景)

建校纪念日:5月5日。

校刊:日出东昌。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发展规划,健全自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校长由浦东新区教育局聘任。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九条  校长的职权和义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副校长的聘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或采取竞聘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4.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5.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对上级的拨款、事业收入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8.协调学校与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同时,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办学,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认真学习,积极思考,把握教育发展方向,按照学校的发展目标和育人目标,坚持不懈地实践,形成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领导班子成员,保障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教育质量提高做好基础工作;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工作,通过师德教育、专业培训、教育科研等方式,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6.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华东师范大学附属东昌中学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干部和人才有关工作;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学生德育工作;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的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学校章程、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发展处、德育处、教学处和校务综合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设立年级管理组和学科教学研究组,作为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体。

发展处负责学校规划的制定与完善、学校课程研发、教师资源的开发、学校教育科研及其管理。

德育处按照国家有关学生教育与管理的规定开展德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年级管理组工作;指导班主任做好班级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教师德育于课堂教学和日常工作中;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提出教育建议。

教学处依据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改革精神制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教学研究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督促;检测、分析教与学的质量,提出教学建议。
校务综合处负责学校综合保障。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落实校产管理制度,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协调校内外各种事务。

年级管理组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统筹协调本年级的班主任和科任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学科教学研究组在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各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并实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章程,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

学校依托华东师范大学建立专家顾问团,在教育教学研究和实施、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指导作用。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工作社会督察组,广泛听取社会、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学校工作不断改进。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决策机构,由校长、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和工会主席组成。校务会由校长主持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党总支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行政会议为学校行政执行机构,由校务会成员、各职能部门正副主任、人事干部和年级组长参加。行政会议一般由校长主持,主要对学校的行政工作分工落实,定期讨论并反馈各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成立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全面了解和监督校务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

学校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和家长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学生的发展状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学校教代会负责教职工申诉的日常工作,接受教职工的申诉(仅限学校行政对教职工个人做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若教职工认为学校干部在处事过程中有违反程序或有关纪律,可以通过学校党总支纪律委员反映。

学生仲裁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工作,接受学生的申诉,协调相关学生组织或学校职能部门处理申诉事宜。

学校建立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在劳动规范、聘用合同、处罚决定等方面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校园安全是学校整体性工作,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德育处、综合处和工会等职能部门合作开展具体工作。

学校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及时救助,细化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的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在德育处和教学处的指导下,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在教学处的指导下,教研组长负责教研组工作。在教研组长指导和协调下,备课组长负责备课组工作。学校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以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  班级管理由班主任负责实施。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要用“立人以诚”观念开展学生教育和班级管理工作,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二十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课程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设立学校课程开发程序,根据学生需要、社会发展和教师实际制订课程开发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以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育人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  学校教学组织的形式及要求。

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教研组长是学科教学质量的责任人,教师是任教班级学科质量的责任人。教师要依据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规范要求;遵从学生认知规律,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提高学生主动学习的自觉性和学习能力。

学校坚持符合学生认知规律的绿色质量和全面而特色发展的多元质量,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教学活动。实施学校金融特色课程,加强学校与社区的合作联动,以丰富多样的课程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

学校坚持“让学生在‘个性互动’课堂中有最大收益”的课堂教学观。课堂教学立足基于“课程标准”的个性—互动,营造民主、平等的课堂文化,注重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在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的基础上,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加强个别指导,提倡学生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帮助。

学校执行国家考试制度,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分别采取考试、考查和作业评价等方式。教师要重视学生学习的“过程性、表现性”评价,做好学生课程修学与评价管理,定期做好教学质量分析。

学校使用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教材和教辅资料。教师要针对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学习情况,精心设计学生学习指导方案。

学校教学组织形式采用行政班级授课与走班授课相结合。

二十四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逐步完善教师研修评估体系。
学校规范有序地实施课题管理,鼓励教师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同时总结思考、参与课题研究、撰写论文、著书立说,完善教科研成果评选与奖励机制。

第二十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管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践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坚持“立德树人”行为准则,从学生成长计划指导入手,开展不同年级学生的学业与生涯规划指导,鼓励每位学生自觉进步和特色发展。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每学年组织体育节、读书节、艺术节、科技节等活动,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以落实国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使学生在实践体验中提高综合素养。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二十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落实具体要求。
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开展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竞赛,培养健身习惯和基本的运动技能,增强学生体质。
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设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内禁止吸烟。

第五章  学生

二十七  学校实施高中学历教育,按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招收适龄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

二十八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九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上海市中学生守则》、《上海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东昌中学学生在校一日行为规范》;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完成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三十一  学校建立学生发展性诚信档案,多维度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指导学生有计划地填写档案,通过自评、教师评价给予学生多角度的客观评定。每学期的评价反馈给学生以及家长,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十二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经学生申请、班主任核查、德育处审核、校长审批后执行。

三十三  学校支持学生自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鼓励学生组织各类社团。学生社团是在团委及辅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组织并独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团体,以积极健康的内容和活泼多样的形式开展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三十四  学校建立学生评教、评校制度,鼓励、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十五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

三十六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三十七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执行高评低聘或低评高聘。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工作相关的进修或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做好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及时记录专业成长过程,以促进自己不断发展;

4.遵守教育部、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践行学校提出的“五有”教师形象;

5.按照教育教学要求,深入研究、积极改革、踏实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7.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8.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十  学校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遵守规章制度,诚信合作、努力进取。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计划,促进整体教师队伍的专业成长。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任务。引导教师将专业发展的重心放在自觉发展,不断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和实践创新能力。

四十二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十三  学校建立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被聘任为班主任的教师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学校相关岗位职责,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四十四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学年、每年度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师德表现作为考核、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四十五  学校定期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或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四十六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34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

四十七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定期核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环境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对于图书、文物等升值的财产,应按赔偿时市场价值的较高标准赔偿。对于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重大财物损毁、损坏的,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十八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及时按需采购,定期整理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环境和设施设备,并尽量保持相同教学环境的设备一致性。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维护修缮和改善升级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创建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对本校学生开放,创造条件对兄弟学校开放。遵照上级要求对社区开放,发挥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四十九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五十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和上级会计核算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五十一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项收入按照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十二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受赠财产张贴专用标志,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五十三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形成教育合力,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金融、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五十四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沟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以及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取得支持和帮助。

五十五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五十六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五十七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五十八  根据办学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九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形成学校管理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六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  学校章程由校长组织起草小组起草,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六十二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浦东新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六十三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5年9月制订
007年6月第九届教代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0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15年5月第十一届教代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订